2005年3月1日,美國、澳大利亞、 歐盟、巴西、墨西哥、菲律賓、南非、哥斯達黎加、土耳其、智利、秘魯、新西蘭、韓國等國家將開始執行新的國際標準。這些國家是我國使用木質包裝出口商品的主要流向地,因此這一標準的實施將對我國商品出口貿易產生較大影響。
在我國的出口商品中,90%以上要使用木質包裝。國際標準和新辦法實施后,將會提高使用木質包裝商品的出口成本,對木質包裝生產企業的除害處理技術也將是一個巨大考驗,因此提醒我國相關企業密切關注這一信息,詳細了解新辦法的實施細則,積極加以應對,盡快規范對木質包裝的使用,符合進口國的檢疫要求,保證對外貿易的暢通,防止有害生物跨境傳播。
在執行新的木質包裝國際標準的國家中,也有個別國家的個別細則保留了本國的做法,與國際標準有不同之處。如:歐盟于2005年3月發出補充通報,對實施細則做出了如下修改:對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產、修理或循環使用的木質包裝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適用ISPM15號規定的標志,關于木質包裝中墊料的規定,至2007年12月31日前,仍可使用無有害生物及活害蟲跡象的剝皮木材制造襯墊材料,關于木質包裝的去皮規定將推遲到2006年3月1日;澳大利亞規定木質包裝須無皮并且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時(不是16小時),接受處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徑不超過200mm,對熏蒸處理的結果,澳大利亞將對其處理時間重新進行評估;輸入韓國的針葉木質包裝必須實行熱處理;進入土耳其的木質包裝不得帶有樹皮;加拿大、美國、哥倫比亞、哥斯達黎加實施該標準的時間為2005年9月等。